向會所提供查禁消息“領工資” 幫助處理矛盾糾紛收“保護費”
福鼎一派出所輔警獲刑3年3個月 罰款25萬元
寧德網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吳寧寧 通訊員 劉常娟) 9月3日下午,記者從福鼎市法院了解到,8月31日,福鼎市法院審結首例由福鼎市監(jiān)察委員會移送的當地一派出所輔警張某受賄罪一案,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3個月,處罰金250000元,并繼續(xù)追繳張某違法所得2782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2月間,被告人張某經勞務派遣到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擔任輔警,協(xié)助公安民警開展轄區(qū)內相關公安管理工作。2017年4月28日,升任桐城派出所第三警務隊輔警副隊長。
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間,張某利用其輔警身份及職務便利,與轄區(qū)內管理對象某娛樂會所經營者周某等人商議后,在該會所兼職保安,允諾或在實際治安檢查中對該場所給予照顧、利用輔警身份出面處理該場所內發(fā)生的矛盾糾紛等,每月從東方明珠娛樂會所領取4000元“工資”,共計184000元。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間,張某以同樣的方式從轄區(qū)內管理對象某娛樂商務會所經營者林某處非法取得“工資”46000元。
從2014年中秋開始,張某先后接受轄區(qū)內管理對象某足浴中心經營者李某、夏某等人請托,多次將桐城派出所對娛樂服務場所開展檢查或治安巡邏等警務行動提前通知對方,此后在每年春節(jié)、端午節(jié)和中秋節(jié)期間收受李某、夏某給予的現金,最終收取44200元。
2017年11月間,張某明知朱某(另案處理)接手某商務酒店用于經營賣淫等涉黃項目,仍接受朱某請托并收取現金2000元,后在參與桐城派出所對轄區(qū)內娛樂服務場所日常治安巡邏檢查時,繞開大華商務酒店,幫助該場所逃避檢查。2018年春節(jié)期間,張某接受轄區(qū)內管理對象某足浴店經營者劉某的請托,利用其輔警身份出面處理該場所內發(fā)生的矛盾糾紛,后收受劉某給予的現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身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輔警身份及職務便利,收受轄區(qū)內管理對象給予的財物,共計278200元,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結合其坦白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保安’薪水是表象,本質是權錢交易。”法官認為,張某在桐城派出所轄區(qū)內KTV領取“保安”薪水,從表象上看,貌似為KTV提供勞務獲得合理報酬,實質是被告人為掩人耳目逃避法律追究,以合法幌子掩蓋權錢交易的非法實質。本案就屬于一種典型的以所謂勞務報酬的形式掩蓋行賄受賄的情形。
責任編輯:葉朝玉